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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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14:58 访问量:

    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办基〔201628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办基〔2008539号)、《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以及河北工业大学相关要求和规定制定。

    第三条 实验室面向国家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瞄准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的国际学术前沿,不断加强电气学科与机械、材料、信息、控制、能源及生物医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围绕新一代能源电力系统高效、智能、可靠、安全运行这一核心目标,在电工装备可靠性与失效机理、电工装备电磁综合效应、电工材料微结构与性能调控、电工装备状态感知与智能控制等方面开展原创性理论与应用研究,更好地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学科发展和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于河北工业大学,是以电机与电器国家重点学科为中心,融合材料物理与化学国家重点学科、河北省智能传感与人机融合重点实验室、电子材料与器件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等资源而建立的一个研究实体。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遵循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河北工业大学推荐,科技部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实验室设常务副主任1名,协助主任处理各种事务,副主任2名,分别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合作交流、行政事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河北工业大学批准,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和科技部备案。

    第六条 实验室成立管理委员会,由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省科技厅共同成立,设主任1名,由依托单位河北工业大学推荐,河北省人民政府聘任。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工作,以及实验室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命、建设与发展重大事宜、运行保障等。

    第七条 实验室下设4个研究方向,每个方向设1名负责人,各方向下设若干科研小组,每个科研小组设小组负责人1名(PI)、研究人员和博士后等流动人员若干。

    第八条 实验室研究团队及综合办公室通过负责人会议管理各团队工作,学术类重大事项需提交学术带头人会议讨论,实验室的重大事项需提交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由主任负责决定。

    第九条 实验室与校内各学院的关系

    (一)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中双聘人员的教学、科研任务均在人事关系所属学院,上述人员第一单位署名为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各项成果认定为人事关系所属学院成果;实验室独立聘任的固定人员的科研任务及成果属实验室。

    (二)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在各学院按学校规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11-15名中青年为主体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同时也将吸收学术创新上具有开拓精神的年轻学者参加,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依托单位河北工业大学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推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实验室推荐报科技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申请,评审基金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河北工业大学和实验室主管单位河北省科技厅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的管理指导及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实验室平台建设及开展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研究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研究团队,各研究团队必须有自己明确的研究方向,团队负责人由教授或因学科急需而引进的副教授担任。实验室对各研究团队及研究方向实行宏观调控,对符合实验室发展战略的研究方向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鼓励各研究团队根据国家战略布局及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和实行合同管理原则,实验室下设四个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设立1位首席科学家,每个方向下设3-5个研究团队和相应的工作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聘用各方向首席科学家和团队负责人,与上岗人员签订工作协议。

    第十八条 固定研究人员主要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技术人员以及正在承担和参加国家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的主要研究人员组成,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建立流动机制,对未完成岗位考核目标的人员和团队给予解聘,让位于有条件的团队进入重点实验室平台。对有潜力并可以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提供宽松的研究环境并重点支持其工作。

    第十九条 团队成员由团队负责人聘任,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流动型团队负责人由实验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统一聘任,其他流动型研究人员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自由聘任,受聘人员经实验室核准后,其相关经费由研究组负担,并与实验室签订工作协议。

    第二十条 实验室根据主要研究任务和方向,招聘跨学科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需与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在开放课题或自主课题中给予稳定的支持,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

    第六章 技术服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立综合办公室和公共实验平台,由实验室公开招聘。综合办公室设行政管理人员3人,负责实验室运行中的日常事务、经费管理、对外交流、成果管理等工作;公共实验平台设仪器管理人员2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开放共享等。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落实以防火、防爆、防盗、控制污染源排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问责制,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团队负责人对研究团队的实验室安全负责。如果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分管安全的领导应提出辞职,团队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将被视为不合格,实验室三年内不受理该研究组的自主课题和开放课题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团队负责人指定每间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房间的安全,安全员要有联系电话,保证第一时间联系畅通。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做到五关:关水、关电、关气、关窗、关门,一切正常后作好记录,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安全条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防火和防爆是实验室安全管理首要任务,要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实验室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堆放大量可燃物,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专人管理火灾报警系统,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消防演习,实验室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并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开放课题、自主课题、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等;依托单位配套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与合作、开放课题、自主课题、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平台建设及仪器设备购买等。自主课题、开放课题具体实施依据实验室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经费应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设置校内独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实验室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章 学术交流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的学术交流管理体制,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术活动与交流由分管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 积极争取和主办国际、国内或双边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提高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争取各种机会,派人参加高水平、影响大的学术研讨会,鼓励和支持中、青年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章 国内外合作

    第三十五条 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速实验室的发展,提升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和地位。

    第三十六条 研究小组开展与国内学术机构和企业合作,促进创新性研究和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政府、企业、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重大国内外合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一章 对外宣传

    第三十九条 为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影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提出,实验室学术秘书负责实施。

    第四十条 及时将实验室研究的新进展、新成果向高校、研究所、新闻界或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网站和主页,并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为保证主页内容及时更新,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四十二条 每年度要进行论文集、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的编辑工作,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新闻报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新闻部门的宣传程序。所有关于实验室的宣传资料、新闻报道要本着真实、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谎报,不漏报,对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考核工作稳定有序的进行,激励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竞争意识,实行奖惩制度,鼓励实验室人员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者,实验室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对实验室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也可以提出建设和发展实验室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果被实验室或管理委员会采纳使用,并产生良好影响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建议人以表扬或发放奖金。对实验室提出批评者,会对其姓名和批评内容保密。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对全体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对年度工作完成较好者给予表扬奖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的年度奖惩记录与其年终考核作为岗位聘任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为鼓励原始创新研究,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学术影响力,实验室拟实施高水平研究激励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实验室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